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谁负责?劳务损害应按过错担责
【得意家居】 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谁负责?万州的陈先生在装修时,没与对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是口头约定工价,结果一名工人在装修过程中猝死,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由于工人死于心脏病突发,法院很终判陈先生承担10%的责任治疗儿童癫痫的专业医院,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事情回顾:
据了解,崔某家住万州区,是一名搞建筑的砖工。2013年,崔某的表弟陈某在万州城里买如何预防癫痫病发作了一套房子,因为平时没时间,陈某便邀请崔某去装修自己的房子,并委托其代购一些材料。
装修期间,崔某又邀请了熟人史某去做木工活,双方商定工价为180元/天。去年7月28日下午5:00左右,史某在干活过程中突然倒地不醒,在场工人见状拨打120,并与小区保安一起将史某抬到楼下。虽然医生赶到现场采取了急救措施,但史某仍不治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史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突发猝死。据了解,史某曾于2012年、2013年因心脏问题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事发后,史某的家属及陈某、崔某共同委托万州司法鉴定所,对史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史某属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史某死亡后,房主陈某向其家属预付了3万余元丧葬费。但因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史某家属将陈某、崔某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装修房屋没有与对方签书面承包合同,而崔某也否认双方有口头的承包协议。法院认为,结合陈某对崔某已支付的材料款及已支付的工资等综合分析,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形成承包关系。而崔某邀请史某从事木工工作,应认定为崔某系受陈某的委托,且陈某对此是认可的,可认定史某与陈某形癫痫的发病原因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接受劳务的陈某享有和承担。
法院还认为,史某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自身疾病造成。陈某在史某病发后,进行了积极救治,对其死亡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陈某作为房屋装修的受益人,应分担史某死亡的损失责任为10%。
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谁负责?劳务损害应按过错担责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陈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余元,陈某还应给付死者家属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史某家属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一审仅凭死亡原因和受益大小确黑龙江很好治母猪疯医院定房主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公。
市二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史某是因为扩张型心肌病致心功能衰竭死亡,其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史某的死亡系接受劳务一方(陈某)的过错所致。因此,死者家属要求调整赔偿比例和鉴定费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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