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2月15日,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网站地图、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癫痫病危害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构成产品欺诈。
《办法》规定,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等情形,则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
《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医生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等行为属于食品安全信息欺诈。
《办法》还指出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癫痫诊断标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食品宣传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网站地图宣传用语等食品宣传欺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新华网